重點排污單位夜間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爆表數百倍,系統顯示“正常生產”;次日神秘標記“停產”,實時在線監測超標數據憑空消失!監管漏洞恐成污染“保護傘”。
近期,重點排污單位山東沂蒙山酒業有限公司的1號鍋爐,正上演一出令人瞠目的“環保魔術”。
生態環境局回復:“企業為減少污染,已更換生物質鍋爐,白天生產,晚上不生產,夜間無數據,并稱一切操作符合“數據標記準則”。然而,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發布平臺上,長達數月、清晰可查的實時數據,卻描繪出截然相反的景象:深更半夜,污染物濃度頻頻爆表,超標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系統竟赫然顯示“生產狀態:正常”!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些刺眼的超標記錄,總在次日早上6點前被悄然標記為“停產”,仿佛昨夜的污染物排放峰值從未存在。這究竟是技術的“失靈”,還是精心設計的排放“隱身術”?本網依據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發布平臺公開數據,揭開這場“數據羅生門”。
數據鐵證:午夜“爆表”峰值觸目驚心,“正常生產”狀態形同虛設
在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平臺2025年5月至6月期間自動監測數據可見,沂蒙山酒業1號鍋爐的監測記錄。數據呈現的模式高度一致且觸目驚心:



2025年5月20日00:00:二氧化硫:799 mg/m³ (標準限值100 mg/m³) → 超標6.99倍!
氮氧化物:802 mg/m³ (標準限值200 mg/m³) → 超標3.01倍!
顆粒物:4025 mg/m³ (標準限值20 mg/m³) → 超標200倍!
排氣流量:14956 m³/h → 清晰表明鍋爐正在高強度運行。
系統實時狀態:“生產狀態:正常”。24小時趨勢圖顯示顆粒物等指標在該時段前后劇烈波動,峰值顯著。
5月20日01:00:二氧化硫:108 mg/m³ (標準限值100 mg/m³) → 超標0.08倍!
氮氧化物:441mg/m³ (標準限值200 mg/m³) → 超標1.20倍!
顆粒物:2119 mg/m³ (標準限值20 mg/m³) → 超標105.00倍!
排氣流量:8472 m³/h → 清晰表明鍋爐正在高強度運行。
系統實時狀態:“生產狀態:正常”。24小時趨勢圖顯示顆粒物等指標在該時段前后劇烈波動,峰值顯著。



2025年6月21日23:00:
二氧化硫:2345 mg/m³ → 超標22.5倍!
顆粒物:975 mg/m³ → 超標47.8倍!
氮氧化物:在當日19:00、20:00、21:00也已出現超標。
排氣流量:21048 m³/h → 再次證明鍋爐運行。
系統實時狀態:“生產狀態:正常”。數據波動圖印證夜間持續高排放。


2025年6月28日22:00 :
二氧化硫:1186 mg/m³ → 超標10.9倍!
顆粒物:700 mg/m³ → 超標34倍!
排氣流量:25685 m³/h。
系統實時狀態:“生產狀態:正常”。
一個核心矛盾無法回避:如果鍋爐真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回復所言“晚上不生產”,這些動輒數千毫克、超標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的污染物濃度和巨大的排氣流量,從何而來?難道鍋爐熄火后,污染物能如“幽靈”般持續數小時高強度釋放?這嚴重違背科學常識!生物質鍋爐一旦停爐,燃燒過程終止,主要污染物排放會在極短時間內迅速下降至接近零水平,絕無可能維持如此高的排放峰值。
荒誕的“次日洗白”:選擇性標記疑為規避處罰
據環保局回復,這些鐵證如山的夜間超標數據,在次日早上會被負責運維的第三方公司重新標記為“停產”。在公開平臺的“控制指標”表格中,雖然原始監測值和計算出的“超標倍數”(如10.90倍、34.00倍,甚至200倍!)曾被如實記錄,但事后會被添加上“停產”、“故障”標記,以此將責任推給“設備未運行”,使超標記錄在統計和考核中“消失”。



極具諷刺的對比:在2025年5月20日06:00的監測記錄中(此時段通常被認為是“白天生產”開始):
二氧化硫:17.6 mg/m³ (達標)
氮氧化物:154 mg/m³ (達標)
顆粒物:9.46 mg/m³ (達標)
流量:16560m³/h
系統實時狀態同樣顯示:“生產狀態:正常”。



2025年6月29日11:00的監測記錄中
二氧化硫:49.3 mg/m³ (達標)
氮氧化物:130mg/m³ (達標)
顆粒物:5.00 mg/m³ (達標)
流量:18356m³/h
系統實時狀態同樣顯示:“生產狀態:正常”。
關鍵點:“數據標記準則”被選擇性應用——只有那些暴露了嚴重超標問題的夜間數據,才會被“特殊關照”打上“停產”標簽予以“洗白”。這無異于一場針對超標數據的定向“清洗”,核心目的疑似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嚴厲處罰(超標排放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標記準則”淪為遮羞布?生態環境局背書難掩監管失職
面對如此明顯的矛盾,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搬出了“數據標記準則”作為擋箭牌,聲稱“嚴格按準則執行,企業晚上不生產,沒有數據”。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該規范明確規定:
1. 實時判定與標記:生產狀態應通過流量、溫度等參數自動實時判定,或由企業及時、如實申報。當判定為停運時,監測數據應實時或及時標記為“無效”(或“停運”),不計入有效統計數據。
2. 數據有效性:有效數據主要用于計算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是執法處罰的依據。
然而,在沂蒙山酒業有限公司在線監測數據的事件中,污染源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準則的執行疑似被扭曲?
1. “實時性”原則被公然踐踏: 系統在污染物爆表的深夜實時顯示“生產狀態:正常”,這本身就是準則要求的狀態判定結果。但卻在次日進行人工干預,強行將狀態改為“停產”。這嚴重違背了準則要求的實時或及時判定原則,本質上是對原始數據的篡改,為企業的異常排放開后門。如果確屬停產,系統為何不實時標記?
2. “選擇性標記”涉嫌造假: 準則旨在處理真正的設備故障或停產異常。但在本事件中,“停產”標記被系統性地、選擇性地用于覆蓋夜間嚴重超標的數據,而對正常數據則不予更改。這已遠超準則本意,涉嫌構成《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所禁止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一位要求匿名的資深環境監測工程師直言:“這是典型的‘數據化妝術’,目的就是讓超標記錄‘合法消失’。真正的停產,系統參數(如流量驟降、溫度下降)會觸發自動標記,根本無需且不應事后大面積人工修改。”
3. 企業申報形同虛設,監管嚴重缺位:環保局堅稱“企業晚上不生產,無數據”,但監測平臺實時狀態卻顯示“正常”。
這暴露出:1、企業未履行如實、及時申報生產狀態的義務(違反HJ 75-2017及《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要求);2、其申報了“停產”,但系統依據客觀運行參數(流量巨大)判定為“正常”,戳穿了企業的謊言。無論哪種情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都未能有效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現場檢查、監測和監管責任,對企業狀態申報的監管和系統狀態判定的核實嚴重失職。環保局工作人員“晚上不生產,沒有數據”的說法,在平臺公開的、詳實的、高強度的夜間排放數據面前,顯得蒼白無力,甚至涉嫌誤導公眾。
嚴正呼吁:法律利劍出鞘,終結“數字魔術”
山東沂蒙山酒業有限公司“數據變臉”事件,深刻揭示了當前環境監管中企業違法成本低、第三方運維失責、地方監管乏力甚至縱容的深層困境。當監測數據可以被隨意“化妝”,當超標排放可以在報表上“隱身”,《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尊嚴何在?公眾的環境權益和健康保障何在?
為此,本網認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
1. 立即徹查,嚴懲造假:
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徹查沂蒙山酒業在線監測數據異常問題。公開涉事時間段完整的、未經第三方事后修改的原始監測數據、運行日志、參數曲線。
調取企業鍋爐運行記錄、燃料(尤其是夜間燃料)消耗記錄、DCS控制系統記錄等,進行嚴格比對,核實真實生產狀態。
對涉事第三方運維公司,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嚴肅追究責任,列入失信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責。
對查實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對排污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對屢次違法、超標倍數巨大(如200倍)的行為,應依法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
2. 公開準則,堵塞漏洞:
生態環境局公開其聲稱所依據的“數據標記準則”具體條款和執行細則,接受社會監督。說明允許事后大面積修改狀態標記的法律法規或技術規范依據。
嚴格落實《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強化“雙隨機、一公開”與重點監管結合,提高違法成本,讓法律真正“長出牙齒”。
環境監測數據,是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法律執法的“證據鏈”,更是公眾知情權和健康權的“保障線”。 它絕非可以被任意涂抹的“魔術道具”!當午夜的污染峰值在次日監管者的“準則”操作下離奇“消失”,我們不僅要問:還有多少這樣的“隱身毒瘤”在戕害我們的藍天碧水?臨沂市沂水縣生態環境分局若繼續以模糊的“準則”為盾牌,對鐵證如山的數據矛盾視而不見,不僅是失職瀆職,更是對法律和民意的公然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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