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江蘇省通信管理局通報2025年第1批侵害用戶權益行為APP。

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官網
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官網內容顯示:江蘇省通信管理局高度重視用戶權益保護工作,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信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持續整治APP侵害用戶權益的違規行為。近期,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群眾關注的省內生活服務、休閑娛樂、實用工具等類型的APP進行檢查,并通報相關違規APP主辦者限期整改。
截至目前,尚有20款APP未完成整改,予以通報。上述APP開發運營者須在2月28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落實不到位的,江蘇省通信管理局將視情采取下架、關停、行政處罰等措施。



存在問題的APP清單
2023年10月8日,《中國企業報》集團旗下《中國企業網》微信公眾號發表標題為:聞聞科技:以“廣告積分增值系統”多層級拉人的電商平臺,是否構成傳銷與非法集資?的文章。

文中披露,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聞聞”電商APP打著“賦能商家,消費增值”的口號,以“消費返利”為誘餌,宣稱:“重塑消費,買房不要還放貸,買車不用還車貸,酒店免費住,柴米油鹽不花錢,統統全免費”。

記者通過深入調查,并獲取大量證據,終于拆穿其所宣揚的“消費全免”其實是一場騙局。該公司開發的“聞聞APP廣告積分增值系統”被質疑涉嫌多層級拉人頭,并涉嫌以傳銷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不僅如此,《中國企業網》在調查時還發現,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施某兵曾涉及“世界通”10億元傳銷大案。2011年3月,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在該篇文章中《中國企業網》的法務團隊專家組成員,湖南國簡律師事務所張琪主任點評指出:
一、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這種營銷模式存在拉人頭搞團隊獎勵多層級。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符合傳銷的特征;
二、這家公司涉嫌以詐騙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描繪公司美好的藍圖,承諾給每一個消費者和商家很高的回報,而事實上這種回報根本就做不到,存在虛假性,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該公司創立聞聞平臺提供平臺服務,促成商家跟消費者之間的這種交易,具體體現在廣告值作為載體進行日常交易活動。這個所謂的廣告值、廣告券等等這些對客戶而言可以被視為是有價證券,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非法設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該公司顯然涉嫌違背證券法規涉嫌構成非法設立證券期貨交易罪;;
四、該司的大股東于2017年1月刑滿釋放,剛滿3個月就持99%江蘇蓋聞科技有限公司股份,違反《公司法》;
五、這家科技公司運行的模式,盈利的來源不清晰,不足以支撐給商戶、消費者、投資者合理的回報,并且許諾給投資者高額金錢回報。沒有特別的增值服務,沒有特別的科技發明,也沒有任何的實體,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只能從商家和消費者這兩個方面來謀取利益,所以從邏輯上該司不可能給商家和消費者以高額利益。
令人沒有想到的是,2023年12月《中國企業報》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國簡律師事務所及張琪本人突然接到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關于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上述單位及個人涉名譽權糾紛的傳票。

2024年4月23日,該名譽權糾紛案在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湖南國簡律師事務所兩名執業律師代表《中國企業報》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琪主任本人出庭應訴。
法庭上,原告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被告中國企業報集團運營的《中國企業網》發表的原創文章,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惡意曲解其經營模式,發表未經證實的言論,用“傳銷”、“非法集資”等詆毀性詞語,影響了其聲譽。并稱張琪律師的評論對該公司擅自定罪,言論嚴重違背事實,侵犯了該公司名譽權。
《中國企業報》答辯認為:首先,新聞機構有權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進行采訪、發表、批評和監督。
《中國企業報》是國內以企業家和企業為核心報道的中央級媒體,相關采編人員依法從事采訪采編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得干擾或阻撓。其對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后進行報道,是依法行使媒體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其次,相關報道和評論內容基于充分地調查和考證,從事實出發并經過了多方了解咨詢。相關工作人員兩次前往原告處采集,除現場聽取講師講解經營模式外,還添加原告員工微信,獲取了課件,并投入資金進行了嘗試。稿件發表前參考了大量來源于國家權威機關或當事人口述的資料和證據。評論內容是基于充分的調查考證,確保內容真實性的基礎上,咨詢具有多年執業經驗的資深律師,并由其進行客觀專業評論,并無不當。
再次,全文只是對原告進行中性的報道和評論,只是分析其有“涉嫌”違法的可能,對其中的風險進行必要提醒,讓公眾了解原告經營的真實情況,足以達到“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并未對原告“定性”或“定罪”。相關報道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琪認為:首先,《中國企業報》公司是一家正規、權威的媒體公司,其基于該公司大量來源合法、真實可靠的資料證據,自行又核實了相關事實,針對原告經營模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出客觀的法律分析、評論。其次,其系已執業二十幾年的資深律師,處理過大量法律案件。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做出的評論分析,都能找到相應法律規定,于法有據。再次,其在評論分析時,使用“符合特征”、“涉嫌”等中立、客觀用語,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侮辱、誹謗等行為,評論客觀且適度。社會公眾明知只有法院審理判決才能定性犯罪行為,其相關評論不可能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其對引起社會關注的事件進行法律分析和評論是行使公民權利、履行社會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外,不承擔民事責任。”
原告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其經濟活動、提供的服務和產品都會對社會公眾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對于媒體以公益為目的進行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應適當強調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只要求傳播事實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實以及評論的基本妥當。除非行為人具有毀損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企業法人應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最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4年4月17日,江蘇聞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度被河北某地市場監管部門征集涉嫌傳銷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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